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富期货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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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320104MA1Y157B3X)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在运营证券期货事务许可证约好的居处地址外新增经营场所,未依照《期货公司监督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实行陈述责任。
二是人员、事务等办理失序,反映你单位危险办理不到位,内部操控存在缺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则。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分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